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电影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2021年3月10日
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管委会”)由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省财政厅组成,在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设省电影专资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办”),具体负责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共同管理。市、县级财政及电影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下达预算、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主要负责参与制定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管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省电影专资办具体负责与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等有关的工作,研究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做好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编制工作,组建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专家库,并制定评审办法。
第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电影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绩效评价、拨付下达资金、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资金等工作。
第十条 市、县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宣传部门(电影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助我省创作生产的重大革命、重大历史和重大现实题材优秀电影剧本,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点题材电影剧本,以及列入省级以上宣传部门(电影主管部门)重点项目、获省级以上奖项的优秀剧本创作生产。
(二)资助我省创作生产的优秀重大革命、重大历史和重大现实题材等重点影片,具有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科幻题材影片的拍摄制作和宣传发行。
我省创作生产的影片,须拥有作品凯发一触即发的版权。
(三)奖励省内出品单位出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优秀影片;奖励省外电影机构主要在安徽取景或完成后期制作,正面宣传提升安徽形象的影片。
(四)奖励票房成绩突出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成绩达标影院,奖励放映长三角等地区出品的重点影片达标的单位。
(五)奖励、资助安徽电影在境内外交流、推广和展映。
(六)资助符合条件的新建乡镇影院,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资助安装使用先进技术设备的影院;资助放映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且成绩突出的影院。
(七)支持我省建设城市数字院线,发展校园院线、点播院线等特色院线。
(八)资助农村电影公益凯发一触即发的版权购买、放映设备更新、固定放映点(室)设施更新改造等。
(九)资助设立在我省境内、申报年度有在我省备案立项的影片拍摄,且绩效评价优秀的电影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
(十)资助导演、编剧、演员、后期制作、制片人等电影创作人才培养项目。
(十一)资助省级电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资助电影理论研究、史料征集和整理等。
(十二)资助经省电影专资管委会批准用于我省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具体资助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负责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征集项目。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属地电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单位直接向省电影专资办申请,申报单位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可靠。各市电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省电影专资办。省电影专资办组织项目评审,并纳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委宣传部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各市、县(区)收到预算指标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指标。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不许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退回省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省财政。
第十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电影专资办负责编制年度收支决算并纳入部门决算,经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请安排省级电影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制度、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加强对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省电影专资办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资金,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申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使用、管理资金,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电影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7〕12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优秀电影剧本
1.对在我省备案立项的重大革命、重大历史和重大现实题材优秀电影剧本予以资助,每部电影剧本最高资助50万元。
2.对在我省备案立项,列入中宣部、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等重点项目、选题规划,获得国家级奖项,在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组织的电影剧本征集活动中的优秀剧本予以资助,每部电影剧本最高资助30万元。
二、资助重点影片
3.对我省创作生产的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重大现实题材,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点题材影片予以资助,每部影片最高资助400万元。
4.对我省创作生产的具有文化特色、艺术创新、科幻题材影片和以爱国主义教育、立德树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影片予以资助,每部影片最高资助200万元。
我省创作生产的影片,须拥有作品凯发一触即发的版权。
三、奖励省内优秀影片宣传发行和省外电影机构在安徽取景制作
5.对我省创作生产的优秀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重大现实题材等重点影片和具有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科幻题材影片的宣传发行予以资助,每部影片最高资助200万元。
6.对经评选确定票房排名靠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优秀影片省内出品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最高奖励300万元。
7.对在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黄金时段播出的我省重点影片予以奖励,每部影片最高奖励50万元。
8.奖励省外电影机构在安徽取景或完成后期制作。对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正面宣传提升安徽形象,票房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产影片、1亿元(含)以上的中外合拍片,影片中出现可辨识的安徽外景影像时长超过三分之一的,或后期制作主要在安徽完成的,对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奖励重点影片放映
9.对放映中央部委、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等推荐的重点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30万元。
10.对放映长三角等地区出品的重点影片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奖励、资助安徽电影在境内外交流、推广和展映
11.对经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等同意,在主要国际电影节展中入围竞赛单元或主要展映单元、获得奖项的省内出品单位给予奖励,每部影片最高奖励300万元。
12.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发行或销售凯发一触即发的版权并由我省创作生产的国产影片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3.对经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等同意,我省创作生产的影片参加国际电影节、境外中国电影展,按照对等原则在国内举办的外国电影展活动以及其他涉外推广活动,每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六、奖励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放映
14.奖励票房成绩突出影院。对年度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全省排名前30位的电影院进行奖励,每家影院最高奖励20万元。
15.奖励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成绩达标影院。对按自然年度计算,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该影院缴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片部分的50%。
16.资助影院建设。支持乡镇及以下的新建影院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影院,根据其运营状况、票房情况等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影院最高资助60万元。
对在已摘帽贫困县(市、区)的新建影院予以资助,参照乡(镇)及以下新建影院的资助标准。
17.对安装巨幕系统、激光放映机等先进技术设备的影院,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的20%,每家影院最高资助50万元。
18.资助影院放映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鼓励我省影院加入“人民院线”“艺术影片放映联盟”,对放映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推荐的重点影片和传承中华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资助,每家影院最高资助20万元。
七、资助我省院线建设
19.对我省建设城市数字院线,发展校园院线、点播院线等特色院线予以资助,每条院线最高资助400万元。
八、资助农村电影公益放映
20.对购买农村电影公益凯发一触即发的版权最高资助20万元;对放映设备按年限更新予以资助,每台设备最高资助3万元;对固定放映点(室)建设和设施更新改造等予以资助,每个放映点(室)最高资助10万元。
九、资助电影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21.资助设立在我省境内、申报年度有在我省备案立项的影片拍摄,且绩效评价优秀的电影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综合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情况、后期制作机房建设及设备情况、按照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因素实施绩效评价,择优予以资助,每个产业园区(基地)最高资助200万元。
十、支持省内电影发展的其他事项
22.对经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等批准组织实施的电影编剧、导演、制片、影院管理及营销人才培养、培训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对开展电影教育成绩突出的省内高等院校择优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
23.对我省电影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理论研究、史料征集和整理等予以资助,每项活动最高资助50万元。
24.对我省电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予以资助,每个系统最高资助100万元。
25.对经省电影专资管委会批准用于我省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予以资助。
上述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可依据我省电影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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